有关用电暂停业务的查询与办理方法,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按照暂停时间的不同,其办理要求与方法有所差别。
暂停用电业务的申请
1、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暂停或暂停恢复,须提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3、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供电企业的办理规定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必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哲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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