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做到安装维护方便。 第1.0.3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4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工程的1000伏以下的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 第1.0.5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 器 的 选 择 第2.1.1条 选择低压电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作电压、电流、频率、准确等级和使用环境的要求; 二、配电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 三、断开短路电流用的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时的通断能力,应采用短路电流的周期分量有效值,并应考虑电动机的反馈影响。 第2.1.3条 确定短路电流时所采用的计算接线方式,应为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同时,可只计及高压系统阻抗、变压器阻抗和低压线路阻抗,且考虑短路时低压侧短路电流不衰减。 第二节 导 体 的 选 择 第2.2.1条 绝缘导体和电缆的型号,应按工作电压和使用环境等要求选择。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二、从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线路电压损失,一般不超过用电设备额定电压的5%; 三、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 第2.2.3条 三相四线制中零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的不平衡负荷电流,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0.3、4.0.4条的规定。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其电导不应小于该线路中相线电导的50%。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2.2.4) 式中 ---温度校正系数;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敷设处的实际环境温度(℃); ---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此外,还应根据导体并列敷设根数进行校正。 第2.2.5条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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